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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摘要解读)

发布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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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22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颁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全文共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适用《暂行规定》,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二、处分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三、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6类64种)

 

   《暂行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行为等6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列举了64种违法违纪行为。对每一类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2、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初步调查;立案;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做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印发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七、处分的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八、复核和申诉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九、其他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来源:市纪委审理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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