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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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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车私用的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甚至酿成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为防止私自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私自驾驶公车及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重申和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车辆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严格禁止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在乘坐公车过程中,要驾驶员将车交由自己驾驶的,以私自驾驶公车论处。
执纪执法部门编制配备的业务工作专用车辆,其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禁止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结婚迎亲、接送子女上学和度假休闲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交费。
 
四、严格禁止公车入私户。凡公车人私户的,要认真清理纠正。本规定下发后,拒不纠正,或继续用入私户的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办私事的,按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公车私用论处。
 
五、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私自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中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中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和因私用车登记收费等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八、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来源:市纪委审理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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