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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嫌犯罪时的处分适用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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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在公务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情况下的处分适用,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处分决定机关先行处理,即处分决定机关在作出开除处分或取消退休费待遇的决定后,将相关公务员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即司法机关先对相关公务员判处刑罚,处分决定机关再据以作出开除处分或取消退休费待遇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最终未判处刑罚,处分决定机关原已作出的决定是否须随之改变,亟须统一认识。对此,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有所规定,但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的部分情形,对其他情形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

  (一)公务员涉嫌犯罪受到开除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须变更开除处分决定。一些同志认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要给予开除处分,对这种情形应当变更开除处分决定。对此,我们认为,被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涉案人已经犯下罪行,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如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给予其开除处分并无不妥,故一般不宜仅以被免予刑事处罚为由而变更开除处分决定。

  (二)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受到开除处分后,经再审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须变更开除处分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困惑(一)的分析已可解决,在此不再赘述。

  (三)公务员退休后因涉嫌犯罪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且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须重新确定其退休费待遇。关于这个问题,有人根据《通知》“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的规定,主张应依此调整基本退休费。然而,这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处分决定机关先行追究政纪责任的情况下,应执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的规定,也即并非公务员退休后只要未被判处刑罚的,就不能取消其退休费待遇。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进而被取消退休费待遇,经再审被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或改判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是否须重新确定或恢复其退休费待遇。对已退休的公务员是否要取消或调整退休费待遇,要综合考虑已查证属实的所有违纪违法事实,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违纪违法事实,还包括未构成犯罪的违纪违法事实。处分决定机关如系简单依据公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作出取消其退休费待遇的决定,则在公务员经再审被宣告无罪后,应认真审查其是否构成其他违纪,如不构成,则应恢复其退休费待遇;如构成,则应重新审核确定是否须变更取消退休费待遇的决定。公务员经再审被免予刑事处罚,或改判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一般要变更取消退休费待遇的决定,并根据所有违纪违法事实重新确定其退休费待遇。(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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