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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若干情形及概念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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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办和认定受贿违纪行为中,常常会遇到事后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职后收受财物等情形以及背职受贿、斡旋受贿、间接受贿等概念。准确把握相关情形和概念,有助于正确认定受贿违纪。

  事后收受财物。事后收受财物,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前,收受财物在后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有意见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时属于正当履行职责,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不构成受贿。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如果其收受财物时知道这些财物是对先前职务行为的报酬,便具备了受贿故意,此时,应认定为受贿。

  职前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是指行为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特定职务之前,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即将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前收受乙财物,并承诺今后为其谋利。如果甲将来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并实际为乙谋利,认定其受贿没有争议;但如果甲因故未能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并因此没有为乙谋利,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其受贿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规定看,此种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在行为人一开始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将担任特定职务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比如,甲是A市副市长,即将担任B市市长,B市老板乙请求甲任职后为其谋利并送钱,但甲后来未能到B市任职。此种情况下,如果甲在担任A市副市长时曾为乙在A市的项目谋利,乙送给甲的钱款既有感谢之前帮忙的原因,也有求得今后帮助的因素,对此应认定为受贿。

  职后收受财物。职后收受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即失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虽无事先约定,但在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目前,对没有事先约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完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受贿。对此应推动立法,进一步严密法网。

  背职受贿。背职受贿,是指违背职责要求的受贿,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是违背职责要求的,不包括正常履行职责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情况。我国对受贿的规定不区分是否违背职责,只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

  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的“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地位的影响力,或者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上存在的制约、协作等关系。例如,在某省内,甲市市委常委王某向乙市政府某局局长张某打招呼,请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王某与张某之间并无任何制约关系,也不存在具体工作上的协作关系,但王某身居较高的职位,其对本省内另一城市的局长,虽不具有管辖关系,却仍能产生较大影响,对此,应以斡旋受贿认定。

  间接受贿。有人认为,间接受贿就是斡旋受贿,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对此,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将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相区别,更符合法律概念严谨性的要求。间接受贿,是指行为人不直接通过本人职权为他人谋利,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其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普通受贿认定;二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协作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斡旋受贿认定。由此可见,间接受贿的含义广于斡旋受贿。(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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