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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判刑后的处分适用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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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其中第24条规定曾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对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后是否要给予开除处分未作规定。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其中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此问题给出了答案,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践中,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是否应当同等对待以及如何把握处分权限存在一些困惑。

  (一)检察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是否给予开除处分。一些同志,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同志认为,根据现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第19条第3款规定,对这种情形视情节可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给予撤职处分。由此,常常导致在因同一过失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检察机关公务员却被给予撤职处分,不仅造成处理上的不平衡,还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对此,我们持不同看法。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取消其原工资待遇,其中所蕴含的公务员“判刑即开除”的理念跃然纸上。因此,《条例(试行)》规定的不予开除的情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修订《条例(试行)》列入《“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目前正在抓紧时间修订。

  (二)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是否给予开除处分。一些同志认为,对上述机关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后是否要给予开除处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应视具体情况区分对待。对此,我们持不同意见,依据依然是《通知》所蕴含的公务员“判刑即开除”的理念。对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从处分依据适用上进行了重申。

  (三)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后需给予开除处分的,如何把握处分权限。一些同志认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的,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还是批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6条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4条表述不同,致使在制发决定时不好把握。对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6条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基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处分决定机关;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是基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作为处分决定机关,也就是说这两部行政法规在明确处分权限时,是基于不同的角度,针对不同情况的。需要指出的是,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对县级监察机关的上级监察机关来说,如直接立案调查县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被监察对象,有权直接作出给予被监察对象开除处分的监察决定,而不是必须先交由县级监察机关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再作出监察决定。(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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