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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20讲】监察法在监察工作原则和方针方面的规定 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精神保持一致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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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监察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指导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既体现了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同时又兼顾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有效衔接。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惩罚犯罪,防止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重要原则。一方面,一个人是否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因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另一方面,对于是否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如何收集、调取证据,是否开庭审判等等,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进行监察活动,涉及对监察对象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等问题的处理,同样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为保障有力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权限和手段,如讯问、搜查、扣押、留置、技术调查等,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和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偏私、不枉法,确保相关工作和案件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置得当、程序合法,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要求“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权。这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样,“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监察对象民族、性别、职业、出身、职务、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不同而予以不同待遇,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以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办案公道、不徇私情,既不能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也不能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惩是为了更好地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对违纪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而应与教育相结合。监察法规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中,第一项职责即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善于做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悔过、认错,又要引导他们学习、遵守宪法和监察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树立法治意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追究、惩罚犯罪的诉讼活动以及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不间断进行道德和法治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职务犯罪行为给党和国家事业、人民利益带来的危害,促使其积极配合公诉、审判活动,真诚认罪、悔罪。

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监察工作原则和方针,做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机衔接,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作为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才能保证监察工作和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第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是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最好的维护。不过,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法定情形,比如,自首、揭发他人立功、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监察机关据此对监察对象作出处理,这也同样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要求。第三,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过程中,既要坚持党的政策策略,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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