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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摘要)

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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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010年10月12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规定共6章44条。

一、适用对象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组织协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 审计内容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党政部门、审判、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此外,还明确规定审计内容应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等。

    四、审计实施

(一)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二)通知和公示。审计机关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

(三)听取意见。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同志,及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四)相关材料的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提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出具报告及送达。审计机关应按照程序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一)审计评价。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责任划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完善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四)结果运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来源:市纪委审理法规室)



相关资料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或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审计的一种监督形式和监督方法。

二、出台背景

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对规范相关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两个暂行规定条款明显滞后,已不适应形势需要。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也仅对审计对象和内容等作出原则性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细化规定,急需配套文件加以贯彻落实。2009年,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此背景下,审计署重新草拟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等多部门研究修改,并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议后,2010年10月12日,中办、国办正式颁布实施新《规定》。

三、重要意义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既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还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四、主要特点 

(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新《规定》以宪法为渊源、以审计法为依据,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核心法规制度和纲领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职权、审计程序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和结果运用等进行了细化,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三)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新《规定》在承接1995年出台的两个暂行规定基础上,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吸收利用。同时,结合中央的最新要求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

(四)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纪检监督的统一性。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共同任务。《规定》既与审计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巡视、问责等干部管理监督的制度相衔接,是兼顾审计监督、组织监督和纪检监督等要求的法规文件,是对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五、主要内容

新《规定》在框架结构上分为总则、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附则等,共6章44条,对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和依据,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审计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处理处罚,救济途径,审计评价,责任划分标准,结果运用等。

六、2011年我市贯彻落实《规定》的主要情况

(一)党政领导重视,宣传力度加大。新《规定》颁布后,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听取汇报,作出部署。市、区县两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并结合实际,提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大力营造全市经责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增强部门合力。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坚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协调配合作用。如市本级明确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且与纪委、组织部等成员单位通力配合,保持审前计划共商、审中协作配合、审后整合运用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过完善审计制度,不断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化。市本级拟定了对新《规定》的贯彻落实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和《2012—2017年五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等,重新修订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推行审计公告制度,促进问题整改落实。去年以来,我市各级审计机关加大审计公告力度,如市本级将包含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及运用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和整改报告,在《自贡日报》上进行公示。起到了以公告促整改,纠正规范一批,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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