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摘要解读
发布时间: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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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共23条3000余字,分别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理权限、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制定依据。《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对单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中的下列4类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三)处理权限。对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共明确了15类37种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有10类24种,主要涵盖了违规进行税务登记,违规发售发票,违规采取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私分、挪用、截留税款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对领导干部近亲属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此外,涉及其他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有5类13种,主要涵盖了违规作出税收优惠审批,违规办理相关行政登记、许可,违规摊派税款,违规作出开征、减免税款决定,帮助纳税人逃避税务处罚,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及使用相关发票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协作机制。《规定》就有关机关在处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中的协作进行了规定,明确在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来源:市纪委审理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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